【澳门原材料1688博士后进站、出站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36号)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澳门原材料1688博士后进站及出站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澳门原材料1688所属的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我校自行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 凡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后方可提出正式申请,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包括申请人的简历及申请做博士后的理由,并由申请人的拟合作导师、院学位分委员会(学科)主席以及所申请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领导签署同意接受的意见。如果申请人为在职人员,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人事的领导签署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博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需出具思想政治表现的证明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
第四条 研究生院全年度接纳做博士后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研究生院随时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须填写国家统一印制的《博士后申请表》,并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报请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审核后,上报吉林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由吉林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最后审批。
第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在站期间工作开展顺利,提前完成博士后工作计划,可提前三个月出站;如果在站期间工作开展遇到困难,在两年期间未完成博士后工作计划,博士后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须向所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核准后,由博士后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博士后举行出站报告会。博士后出站报告会须由本学科领域3 ~ 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博士后在站工作的情况及报告情况,做出博士后是否出站的评价。通过报告后,博士后须向研究生院提交国家统一规定格式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备学校存档之用。之后,研究生院可为其办理有关的出站手续。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